• 投資人關係

  • 公司治理

  • 審計委員會

審計委員會

為建立本公司良好公司治理制度、健全監督功能及強化管理機能,爰依「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」第三條,於115年6月成立審計委員會。本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,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,其中一人為召集人,且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。本委員會獨立董事之任期為三年,連選得連任;因故解任,致人數不足前項或本章程規定者,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。獨立董事均解任或缺額時,本公司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,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。


職掌範圍

本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者,下列事項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,並提董事會決議:

  • 依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。 
  • 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。 
  • 依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、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、資金貸與他人、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。 
  • 涉及董事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。 
  • 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。 
  • 重大之資金貸與、背書或提供保證。
  • 募集、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。 
  • 簽證會計師之委任、解任或報酬。 
  • 財務、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。 
  • 年度財務報告及半年度財務報告。 
  • 其他公司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。

前項各款事項除第十款外,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,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,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,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。本規程所稱全體委員,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。本委員會之召集人對外代表本委員會。 有關本委員會召開情形及每位委員出席率,請參考本公司各年度年報或公開資訊觀測站查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