內部人之定義及範圍
我國證券交易法上對公司內部人所為規範,其內部人範圍包括發行公司之董事、監察人、經理人及持股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股東;內部人之關係人則包括 (一)內部人之配偶、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 (二)法人董事(監察人)代表人、代表人之配偶、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 (三)金融控股公司持股百分之百子公司董事、監察人、經理人之本人及其配偶、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,以上皆屬公司之內部人;至於內線交易規範對象,除前揭人員外,則尚包括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,以及自內部人獲悉消息之消息受領人。
註:原證期會為使經理人定義明確,亦於92年3月27日以台財證三字第0920001301號令,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、第25條、第28條之2、第157條及第157條之1規定之經理人,其適用範圍訂定如下:
1.總經理及相當等級者
2.副總經理及相當等級者
3.協理及相當等級者
4.財務部門主管
5.會計部門主管
6.其他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權利之人
防範內線交易宣導
依「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」第10條規定,內部人於財務報告公告前應遵守股票交易封閉期間)(董事不得於年度財務報告公告前三十日,和每季財務報告公告前十五日之封閉期間交易其股票)。
本公司每年至少一次對董事、經理人及有業務相關之員工辦理「防範內線交易」相關法令之教育宣導。115年度已於7月17日予現任董事進行教育訓練,共計3人次,內容包括:上市公司內部人股權交易違反證交法之常見情形。 本公司115年度於7月17日日,以E-mail 方式提醒董事各季財務報告公告前之封閉期間,避免董事誤觸該規範。